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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65號令)第三條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不超過2年。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根據文登的情況,一般是每年的11月份開始進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申請,經安監部門對經營場所、經營條件和經營者資質審查符合相關要求后,予以發放《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可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活動。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柜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柜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柜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柜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也就是說,文登所有的煙花爆竹零售臨時銷售點和城區長期銷售點,要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可以實行專柜銷售。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現在文登按這一規定,不再審批位于居民樓下的零售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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